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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次数:2007

第一条 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是经安徽省司法厅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使用。


第二条 有鉴定需求者应该提供相关部门(或委托方)司法鉴定委托,本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后将在规定或约定期限(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 鉴定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鉴定意见不一定有利于委托方。


敬请注意风险。


第五条 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第六条 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无权干涉。


第七条 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当事人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影响本机构正常办公秩序,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未经本机构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第八条 委托/相关方有配合鉴定机构实施和完成鉴定工作的义务,如:补充必要的材料、协助调查取证、遵守约定的检查和鉴定时间等。


第九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或按照双方协议,委托方必须按时交齐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因未交齐费用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自负。


第十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委托/相关方应当对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保密;因鉴定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等) 可以减免部分费用。


第十二条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注:

1.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4.工作日计算方式:时间从受理鉴定后的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第十二条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规请致电:

安徽省司法厅:0551-65982118

合肥市司法局:0551-65546383

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0551-65856781/18305515866。